姬颜氏小编今天要说的是加盟签约时要注意的三件事:近年来,随着创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加盟,加盟签约也增加了。 这些纠纷是由加盟合同引起的。 在加盟签约之前,特许经营者没有向加盟者详细解释合同的内容,而且加盟者经常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发生争执也就不足为奇了。 实际上,在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之前,被特许人应该对合同的内容有透彻的了解,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不要以为特许经营合同是总部系统的模板,不能修改。 实际上,合同应在双方同意后签订。 换句话说,特许经营者不仅应睁大眼睛看内容,而且有权要求更改内容。 本文仅提供以下三点注意事项,供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
首先,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商标注册证书。
因为所谓的特许经营意味着总部授权特许商店使用该品牌。 换句话说,总部必须先拥有品牌,然后才能授权其特许经营商店。 换句话说,总部必须首先获得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商标注册证书。 不久前,有关中国饭店连锁系统的争议。 新旧系统进入了公平贸易委员会。 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而已经加入该体系的加盟商也被迫更改其名称。 清白的! 因此,加盟前,加盟商必须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该品牌,然后再放心加入。
第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总部将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特许权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 所谓特许经营费,是指总部为协助加盟商制定新的开业计划,开店前的教育培训所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特许商店使用总部商标和享有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是连续充电。 只要专营商店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他们就必须定期付款。 付款期限可以是每年一次,每季度一次或每月一次。 至于押金,是总部为确保加盟商履行合同并按时支付购买价而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连续性费用,因此某些特许经营总部会要求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合同期内特许权使用费的全额支票。 例如,合同期限为五年,特许权使用费每年支付一次。 一些总部要求加盟商向总部写五张支票,以收取五年的特许权使用费。 后来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某个系统的特许经营者开了两年的商店,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但早在签订合同时,便向总部支付了为期五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支票。 可以断定,在接下来的三年中,由于商店关闭了商店,并且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和商誉,因此无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总部仍然将收集到的支票挤进银行以提取资金,这导致被特许人不仅在失去业务两年后,还必须支付已经签发的支票金额! 因此,如果总部要求特许经营者在合同期内签发保费的所有支票面额,请记住在合同中加一分。 当专营商店关闭商店而不再打开商店时,总部必须归还未到期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总部用品的价格问题。
在一般特许经营合同中,总部将要求特许经营者从总部而非私人购买货物。 这通常是总部和专卖店之间争议最大的部分。 因为特许商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应价格太高,所以他们不得不从外部购买。 但是,基于连锁系统质量的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特许商店统一从总部购买,并引发了纠纷。 一种更合理的方式是,在加盟商签订合同时,总部的价格不应高于市场报价,或者高于市场报价是可以接受的,以免引起双方之间在合同争议上的纠纷。 价格。 不休。